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招办审核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6)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7)少数民族考生;
(8)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2020年3月1日前)。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省招办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在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执行照顾分最高的一项,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