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录取时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县、市、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1994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及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市、乡)的汉族考生。
3.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县的中、小学教师。
(四)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照顾分数不得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