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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市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 50
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 30 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①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②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③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⑤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⑥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⑦年满 25 周岁(截止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以上人员。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考生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 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