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健将和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自治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考生成绩的基础上增加50分(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不含行业性的单项奖及某一项工作奖或称号);
(2)获得自治区级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考生(夏尔巴人、僜人考生报名时民族选择“其他”);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即1994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者,出生年月以考生本人身份证为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在报名确认时向受理报名的招生办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及其复印件两份(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持有省级部门出具的《自主就业证》)。各招生办在认真审查原始证件后,在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所提交的证件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装入考生档案,一份装订成册备查。符合以上两项及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符合照顾条件的信息,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各地(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