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了解了相关的报考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并清楚了解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考题、买卖作弊设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我承诺:
1.保证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由于提供虚假信息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自愿遵守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诚实守信,遵守相关法律和考试纪律、考场规则。如有违法、违规的行为,自愿服从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接受处罚。
考生签名:
准考证号:
日期:
考场规则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及《二代身份证》(军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或指纹识别)、安全检查、违禁物品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钢笔、黑色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包括手表在内的各种计时工具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
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到体检医院开具证明(装有心脏起搏器的考生可不参加安检,但必须详细记录考生情况备查)。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军人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方能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必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题卡(纸)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草稿纸等,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纸)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笔,监考员依序收齐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考试中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行为;买卖作弊器材、买卖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若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请主动退离考场,若不主动退离考场的,一经查出,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