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申请对象
第二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参加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等)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相关专业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经院、校级办学单位推荐,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参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等形式学习,并同时具备下列诸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学员所在单位或学院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专业课要求:能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解决本学科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主干课程考核成绩均为75分(含75分)以上。
(三)学位外语成绩要求:
非英语专业毕业生,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且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
1. 国家承认学历的英语专业本科(或以上)毕业生。
2. 我校本科(或以上)毕业且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者。
3. 在原毕业院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含425分)以上者。
4.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课程代码00015)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
英语专业毕业生,毕业前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
(四)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成绩要求: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第四条 凡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习和考试,并同时具备下列诸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学员所在单位或学院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学位课程成绩要求: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三)学位外语成绩要求:
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
1. 国家承认学历的英语专业本科(或以上)毕业生。
2. 我校本科(或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且原学位外语课程与现专业学位外语课程一致者。
3. 在原毕业院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含425分)以上者。
英语专业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四)毕业论文成绩要求: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自学考试相关专业毕业后所取得的各门课程成绩不能作为学士学位申请的依据。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二)在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三)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四)在学习期间,因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等原因而受过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者。
(五)在学习期间,因犯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贪污、受贿、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六)在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终审一个月前,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应向社会或办学单位公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日期按规定方式向所在办学单位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办学单位根据本细则相关授予条件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由教务部门会同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教务部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同意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
第九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终审结果,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网上进行电子注册,并将获得学士学位者的相关材料归档。
五、附则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者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或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所规定的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是否撤销其学士学位。
被撤销的学士学位已注册的,学校将注销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宁师继〔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