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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协发〔2019〕182号文件出台,银行从业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管理新规

责编:彭思思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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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于2019年9月11日印发了《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协发〔2019〕182号),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我会于2019年8月2日印发《关于提请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审议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制度的议案》(银协发〔2019〕46 号文),以通讯的方式提请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共19家单位对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制度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现将相关制度印发给各会员单位。

附件:

1.《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2.《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9年9月11日

附件1: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资格证书和中级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条 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获得

第四条 资格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生进行资格证书申请,在选择申请证书专业类别时,如通过《银行业专业实务》2科以上(含两科)科目,考生自行选择一个科目作为资格证书专业类别打印项,其它专业类别将以纸质专业类别合格证明的形式作为证书的签注页发放给考生;

(三)考试办公室进行资格证书的审核;

(四)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结束后,等候证书发放。

第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以下职业素质:

(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处理一般性银行业务;

(三)有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具备处理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能力。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登记

第六条 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

第七条 持证人员应于持证之日起,下一个自然年12月31日前登陆系统完成证书登记工作。此后,每一个自然年12月31日前均需完成上述登记工作。

第八条 持证人员办理资格证书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个人信息更新。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取消证书,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五年),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考试办公室取消并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处理。

第十三条 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适用该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考试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18年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年检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银行业专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奉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和必要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以下并称持证人员)。其他银行业专业人员应自觉参照本办法进行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各地方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及考试办公室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考试办公室的继续教育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继续教育制度及规划,部署、组织继续教育工作;

(二)为金融机构、持证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查询服务;

(三)建立继续教育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交流;

(四)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宣传、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职责:

(一)依据考试办公室制订的继续教育规划,配合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

(二)与考试办公室建立继续教育的联络渠道与工作机制,参加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继续教育相关会议;

(三)配合考试办公室对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的检查或抽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银行业动态,具备时效性;贴近会员单位及持证人员业务需求,突出实用性;注重银行业先进实践的传播,体现前沿性。培训主要内容可包括政策法规、银行业务与职业操守等方面。

(一)政策法规方面,重点加强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解读,以增强持证人员防范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意识与能力;

(二)银行业务方面,重点加强新理论、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专业水准;

(三)职业操守方面,重点加强职业操守与道德规范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敬业合规意识;

(四)其他帮助持证人员提高职业素质的内容。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周期与学时要求

第九条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作为人社部公布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和管理参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持证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自资格证书批准日的下一年起,每个自然年为一个继续教育周期。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个周期内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各地银行业协(学、公)会、金融机构、经批准设立的大专院校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不低于30学时;通过其他方式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不低于60学时,包括:

(一)参加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面授或远程培训学习;

(二)定期阅读、学习财经类报刊、书籍、资讯等;

(三)参加金融类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如银行业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卷等活动;

(四)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

(五)参加并通过全国金融类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金融类期刊上发表论文;

(七)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公开出版金融类书籍;

(八)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办公室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持证人员,考试办公室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消虚假培训学时;

(二)取消该周期内完成的全部学时;

(三)警告;

(四)通报批评。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开发了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提供内容优质、丰富、专业、经济的课程供广大银行业专业人员选择学习,为保障并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专业人员参加该系统提供的网络培训,应缴纳学习费用。

第十三条 为保障继续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费用标准根据课程开发、系统运维等各方面成本的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银协发〔2018〕147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

2019年9月11日印发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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