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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概念 |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
本罪客观方面 |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上的便利,如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单位的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表现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 |
本罪犯罪主体 | 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工作人员。 |
挪用资金的三种行为 | 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三种情形。 ★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 挪用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进行非法活动,是指用挪用的资金进行赌博、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经营、放高利贷等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这种情形既没有挪用资金数额和时间的限制,也没有还与不还的条件,只要是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即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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