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1、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抵押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等。
(2)不得抵押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3)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质押
(1)质押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内容与抵押合同内容相似。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等。
以上述权利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上述权利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提货并将其用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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