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五章对银行从业继续教育的管理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通过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完成的网络培训,其学时自动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完成的其他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其培训学时须在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上自行申报后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按次申报其他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申报信息须包括培训时间、地点、授课时长、主题、组织者、证明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须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至少2年。
第十七条 考试办公室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及申报信息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持证人员,考试办公室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消虚假培训学时;
(二)取消当年完成的全部学时;
(三)取消该周期内完成的全部学时;
(四)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考试办公室或其授权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继续教育周期,经核查属实后,延长其继续教育周期一年。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持证人员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最低学时要求、未申请周期延长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其证书登记将依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