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依照本办法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一、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和政府部门职责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7.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1.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内容: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主要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
对于某一种或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
3.重点工作岗位现场处置方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三)预案的衔接及附件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的评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评审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三)评审要求
1.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2.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政府部门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二)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备案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2.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
3.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所属单位 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6.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的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的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审查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计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应急预案的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应急预案的修订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六、奖励与处罚
1.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2.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